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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铜鼓县人民政府 | 2023-05-0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进行严格审查和审核,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监督,由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书面提出清标复核申请(含清标预算审核报告),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减施工单位相应评审服务费的6倍作为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权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第十八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经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变更预算报财政投资评审股预审,第五章评审申诉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评审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减施工单位相应评审服务费的6倍作为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评审中介机构可以不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可直接向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意见,(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二次评审的项目,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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