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建立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省级医药储备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报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由州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调用申请,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并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应急生产指令及时生产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储备单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生产能力调用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同意,每年第一季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对上年度的医药储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五、印发和实施《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