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第三十四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第四十五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第十四条水闸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水闸运行管理情况,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第三十八条水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第四十三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第五十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水闸控制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第五十七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