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轨道交通自主化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及产业链整体创新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领域自主化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是指适应我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趋势,负责统筹全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评定、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等,作为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第二章评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我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第五条申报我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的单位和装备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依法注册和纳税、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委托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组织开展全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工作,第八条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工作程序如下:(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从装备产品技术水平、安全风险、应用条件及申报单位资质、研发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我市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在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七条对生产、使用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和评审专家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不定期组织轨道交通自主创新评定机构对轨道交通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