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21〕17号)、《关于2023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惠市工信〔2022〕91号)工作要求,经我局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现将2023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计划予以下达,有关项目资金安排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将财政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并将资金下达到企业的支付凭证扫描件收集后于5月31日之前报我局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同时,跟踪掌握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对财政资金使用负责,财政资金实施专账管理,接受审计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件:1.2023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安排表2.绩效目标表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4月28日附件1:.2023年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用途)项目安排表.doc附件2:绩效目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