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1:福安市融信会计技能培训中心2:福安市星语儿童发展中心3:福安市原始点中医经络研究所特此公告,福安市民政局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