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航道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4月28日宁波市航道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航道养护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21〕26号)、《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交办〔2021〕116号)、《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交〔2021〕101号)、《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甬交发〔2022〕20号)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航道养护资金(以下简称养护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级财政事权和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航道养护事项支出的资金,市港航管理中心具体承担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查、执行、监督以及单位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航道养护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以及相应绩效管理工作,第二章分配方式、支出责任及标准第五条航道养护内容、分类及组织实施等按照《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甬交发〔20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经批准的专项养护项目设计批复概(预)算及市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分配,按照市政府《宁波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养护管理,由市港航管理中心根据《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甬交发〔2022〕20号),由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按照《宁波市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甬交发〔2022〕20号)向市港航管理中心申报年度养护计划,市港航管理中心按规定科学设置专项航道养护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资金区域绩效与项目绩效自评,市港航管理中心及时开展航道专项养护资金的整体绩效的单位自评,第十四条各级区(县、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