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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 | 2022-03-08
现将我市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继续教育对象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四)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四)符合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见附件)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折算学分的情形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8日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折算学分的情形一、高端培训类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二、会计考试类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4.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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