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泰政地〔202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206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征收集体土地0.3159公顷,现将本次用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文件(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206号(三)批准时间:2023年3月31日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2023—03—01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为0.3159公顷,核定征收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京元村集体土地0.3159公顷,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京元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3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9.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2023—03—01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