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市、区、功能区)是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主阵地,第七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为:负责重点产业基金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审定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母基金参建、股权退出等方案,审定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会同市国金公司、市基金公司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第九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对归口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合作谈判及协调投后重大事项等,配合管委办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管委办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三)子基金累计投资于温州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倍,(二)拟投资项目所属的县(市、区、功能区)原则上应配套开展直投,第二十条重点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二十一条投资子基金程序:(一)市基金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择优遴选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合作谈判、协议签署及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由市基金公司会同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子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