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庐山市市长质量奖是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第五条庐山市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庐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等重要工作规范,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庐山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由市质量强市办在市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评选的公告,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由市质量强市办反馈申报企业(组织),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第二十条庐山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第二十六条参与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企业(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