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运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单位实施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排水防涝、黑臭水体等)按照海绵城市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和改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供应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住建局负责对本单位新建和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海绵城市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和改造,第八条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应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第十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一条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标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社会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第十七条海绵城市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