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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04-27
第二条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当有培训标准(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企业培训方案、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等),第七条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岗位,可以与企业合作承担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中的职业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审核备案和补贴申请,(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审核通过后,第十六条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培训合格的学徒名册,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联应当将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底前将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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