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进一步提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2020年第19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2号)、《红桥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红桥政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经第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委同意,现将《红桥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红桥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红桥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时间安排1制定红桥区第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8月2制定红桥区2023年食品安全计划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7月3制定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委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