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2023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7%及以上、季度产值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二、实施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会同省工信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对一季度工业综合增速(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用电增速各60%、40%权重计算)居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四、保障企业用工稳岗,对一季度工业投资综合增速、技改投资综合增速(同比增长率和增长贡献率各占50%的权重)居前三名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充分发挥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作用,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企业入驻率(按入驻平台企业数占当地规上工业企业数比重计算)60%以上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给予30万元、平潭综合实验区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列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建设试点的莆田市、长乐区分别安排50万元、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实施细则并推动加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