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上年度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新招商引资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作为目标对象,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购买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技改或扩能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项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意见支持项目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其它同类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