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合格名单的公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2〕49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过创建对象自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和市场监管总局实地核查,形成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合格名单,现公示如下,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合格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1.北京市海淀区2.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3.上海市长宁区4.江苏省宿迁市5.浙江省杭州市6.浙江省宁波市7.浙江省金华市8.福建省福州市9.江西省赣州市、泰和县10.山东省临沂市11.湖南省长沙市12.重庆市綦江区13.陕西省咸阳市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提出,电话:010-88650613传真:010-68025587电子邮件:wljygzc@samr.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政编码:100820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