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分别简称“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负责对参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符合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部门关于资金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约定监管资金及利息的划转或退回条件、方式,交易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存量房买卖合同,应选择符合条件要求的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第十二条交易当事人选择商业银行为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的,交易当事人可选择同一商业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利,开通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业务,在达成约定条件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存量房交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将监管资金及利息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退还,第十七条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制定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制度措施,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