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第七条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数据共享平台、广西征信融资服务平台、玉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产生程序第十条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产生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采集、统计评分、确定等级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至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第五章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由基本信息、监管信息、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要素组成,第十七条信用风险分类赋予每个个体工商户1000分基本分值,(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详见附表)第六章信用分级分类第十八条依托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不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依据:(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信息;(二)发生变更的行政行为,第七章分类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重点在市场监管、金融等领域进行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负项指标监管信息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30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市场监管部门负项指标行政管理信息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100被行政机关处以按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仍在公示状态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项指标行政强制信息20被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且未予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