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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3-04-20
附件1重大设计变更情形一览.doc附件3-1-2:××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doc附件3-1-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doc附件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附件3-2-2:××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doc附件3-2-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doc附件3-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附件2交工验收、阶段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和标准.doc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编制重点水运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第三十条重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延期,由项目单位向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重点水运工程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一)项目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整改后应重新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单位、参建单位、咨询机构及行业专家开展分部竣工验收合理性论证,分部竣工验收方案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文件附件报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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