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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 | 2023-04-20
市商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区政府同意,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滨海新区政府2023年3月30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七条依托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销售及售后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第四章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第五章试点对象经营规范第十九条试点对象应严格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十一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第二十二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检查试点对象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第三十三条滨海新区政府负责加强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三)督促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四)负责服务和管理平台的运营维护工作,(三)在本区域内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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