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工作“放管服”改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一、工作背景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须经地理标志管理部门核准,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湖南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二是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四是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模式将从“产地申报、省局初审、国家核准”调整为“产地初审、省局核准、国家备案”,二、起草依据《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依据、《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初审、核准、变更、注销等工作程序及使用监管要求等,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核准、变更及注销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