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12号)有关要求,我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周密部署开展年度核查工作是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是扎实推进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商渔共治、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严肃查处内河船舶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超范围经营等工作,本次年度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对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全覆盖上门核查,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企业通过在“系统”录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等资料(附件详见交办水函〔2023〕192号文附件),各区交通运输局在线对企业(包括辅助业)年度核查资料进行初审,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在“系统”更新企业状态(由营运中改为注销状态),督促水运企业及时在“系统”更新船舶状态、船舶证书和签订一年以上合同高级船员信息,(三)请各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企业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于6月5日前将年度核查总结(内容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核查情况、检查情况、工作成效、企业经营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zip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含附表).zip3.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xls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