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和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第八条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符合前海合作区其他关于经营团队扶持规定的,给予该绿色金融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六条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由港澳及外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下列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给予经营团队扶持:(一)对上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持牌金融机构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其管理前海合作区注册基金上年度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经营团队扶持,第二十三条按照以下标准对风投创投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则对多家管理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S基金实际承接前海合作区风投创投机构份额或者股权转让5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在前海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不迁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