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自治区工信厅官方网站上发布向自治区各部门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意见,经自治区工信厅与相关专家讨论研究,“建议将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九条中‘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公共’修改为‘共同’”,经自治区工信厅与相关专家讨论研究,收到克拉玛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建议2条,“第十二条建议增加‘首批已认定为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表述”,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暂行办法》中“第六条(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中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的要求,故不予采纳该意见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暂行办法》要求“中小企业产值年均增速不超过10%”,故不予采纳该意见建议,收到和田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和建议2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五条”的要求,故不予采纳该意见建议,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暂行办法》中“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的要求,故不予采纳该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