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编制年初预算项目时将项目经费直接编入具体实施单位,(二)待分配指标应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部门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编制时项目确实无法确定到具体实施单位的,报经财政局核准后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拨付财政资金,预算部门(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下列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允许转入预算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一)涉密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支出,(四)经财政部门确认新建制单位暂未满足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资金,(六)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光财库〔2016〕15号)文件要求,严禁发生如下违规拨付财政资金的行为:(一)将列入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到下属、跨部门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三)以任何形式违规将预算资金拨付到本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