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自《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实施以来,我县企业在科技创新资源较为集聚的城市建立了一批企业“科创飞地”,吸引了众多研发人员,企业研发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为进一步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普惠力度和规范性,决定对《办法》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具体补充规定如下:一、《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修订为:飞地应具备全职研发人员和相关的研发检测设备,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二点修订为:每家企业可申请认定多个飞地,总计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米,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三、删除《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四、对《办法》附件2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年度考评细则进行修订:见附件(实施细则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五、本补充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未补充和修订的内容依旧参照《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执行,附件: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年度考评细则.docx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象山县财政局2023年3月28日象科4号关于《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