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出库和动用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应当每月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