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并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七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第八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第九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第十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第十三条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第二十条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第二十六条评估成果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归档备查,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二)政策制定机关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得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应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政策措施文本以及被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或材料等,第三十二条政策制定机关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得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