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责(业务)范围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镇乡(涉农街道)应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中心,镇乡(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各镇乡(涉农街道)经发办应定期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情况,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范围:集体经营性支出,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每年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全年经营管理情况,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