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0日南宁市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宁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及时了解地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是在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内制定的南宁市地方标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是指标准发布实施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标准实施情况、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归口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及时、广泛收集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编制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第八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地方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采取对标准进行解释、发布标准修改单、启动标准修订程序等相应工作措施,熟悉受评估标准相关行业情况,评估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应用范围(包括标准制修订背景、实施对象、实施过程、采取措施、覆盖范围等),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果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