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楼牌分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楼房单元号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第十六条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号牌,第二十一条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的顺序统一编排号码,在编排门楼牌号码时,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的路、街、巷其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码,第二十八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三)路、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路、街、巷的门牌号码,第三十条楼房单元牌、户号牌编号规则:楼房以楼为单位每个单元编一个单元号,一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第三十四条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第七章门楼牌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具体承担门楼牌管理任务,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门楼牌号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