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领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新创建一批市级绿色工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无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规模工业企业(已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除外),对照国家《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基本要求和条件制定创建计划并执行落实,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和能源低碳化,三、申报程序1.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工信部门同意后,2.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3.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认定本年度市级绿色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