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是指托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第二章托管机构登记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一)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登记、纳税,第四条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托管机构所在辖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证明,第七条托管机构提供的市场主体集群注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第八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入驻经营关系的,第四章托管机构及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规范和监管第九条托管机构应当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建立档案,第十条托管机构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名单书面报送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三条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二)托管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四)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由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第十六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