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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汕尾市卫生健康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4-10
有关单位: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附件: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汕尾市卫生健康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3日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人:汕尾市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含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三)凡已承担市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各辖区内申报单位的推荐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各辖区内申报单位的主管推荐部门,各主管推荐部门负责在“汕尾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五、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材料1、《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并将申报书返回推荐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项目承担单位要为已立项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建立专项技术资料档案,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填写由汕尾市科技局编制的《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一式2份,4、《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项目验收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验收材料送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受理,二、项目验收结论及相应处理(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请汕尾市医药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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