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36号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经济发展用地需要,现将遂宁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明细表单位:公顷被用地单位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社)合计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北固镇龙楼1组1.66621.60270.45880.13210.96080.05100.0635龙兴4社2.45882.29161.01191.02440.14280.11250.16725社0.80130.73330.01750.71390.00190.0680面积总计4.92634.62761.48821.87041.10360.16540.2987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0〕第46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证明材料,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若在公告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附件:遂宁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6日附件遂宁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