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吉林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3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确定所属关系,二、编报内容各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编报本部门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是认真做好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各部门应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模块报送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省财政厅将于近期通过网络发布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操作培训内容,各部门应于2023年7月10日前将2022年度政府部门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四、其他事项(一)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2022年度省直部门财务报告审核,请省直各部门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求,附件: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资料.rar责任编辑:财政厅_国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