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传上,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有关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二)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四)申报企业能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第四条申报标准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等涉农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第四章监测第九条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第十一条被监测的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须填报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企业承诺书,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第十二条经监测合格的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