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线索范围1.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等形式,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含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定商品生产时间、划分商品销售区域、市场份额等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线索,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线索(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等自然垄断领域指定交易、限定交易、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化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3.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线索(1)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虽然申报但在审查过程中提前实施集中等违法行为线索,(2)违反反垄断机构审查决定实施集中等违法行为线索,4.行政垄断违法行为线索(1)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三、举报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垄断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