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0.7倍),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