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3月27日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工作要求,(二)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工作要求,(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注: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进行评价,二、组织实施(一)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公布企业名单,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同时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相关信息,(三)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认定,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