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财政厅、省直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部门正在修订或制定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一)关于《实施意见》出台后立项的科研项目,1.《实施意见》出台后立项的所有项目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实施意见》出台前尚在执行期的在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实施意见》出台前执行期已结束的项目(按规定执行期延期的项目按批准后的执行期),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二、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一)关于修订或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修订或制定本部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管理尽快按照新政策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在2023年6月30日前修订或制定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科研助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应修订或制定本部门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