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第二条清远高新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和谐劳动关系A级企业、AA级企业和AAA级企业三个等级,申报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由清远高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三方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第五条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结果审定、公示、公布等工作,区三方委员会负责对参评企业情况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动区内企业参评、申报材料接收和初审等工作,实行企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区三方委员会评审、区管委会审定的工作机制,并将《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3)、《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自评表(100分)》(附件4)、《关于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情况的公示》(附件5)及申报佐证材料报送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上一年度内劳动合同订立、招用工及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工时执行情况、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规章制度制定等情况进行评审,由区三方委员会组织劳动关系领域有关专家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由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第十一条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核实,附件:1: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标准.docx2: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认定标准(100分).docx3: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docx4: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自评表(100分).docx5:关于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情况的公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