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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瓯市人民政府 | 2023-03-31
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的《“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一、申请使用条件凡符合《“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三、使用要求(一)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自觉接受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产品品质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测以及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二)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志的管理,(三)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产品包装,(四)使用“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五)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设计和制作实行形式审查制,(六)使用“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用标企业或业主应当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四、管理要求建瓯市东峰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和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切实加强对“东峰矮脚乌龙”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峰矮脚乌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瓯政办〔2012〕65号文件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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