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补对象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天台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培育的各类卫生人才,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30天内支付50%,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并与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签署5年(规培时间除外)及以上聘用合同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对引才单位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结付劳动报酬50%的补助,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当年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拨付奖励经费(共建学科减半奖励,(二)所涉及资金奖补对象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审核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二)用人单位与引进的各类人才(团队)签订聘用合同(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