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完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工作,第十四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四)组织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区管理服务中心交易,(八)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向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交易意向和办理项目交易申请,第二十五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交易意向后,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整的项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公告应当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资产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向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处理异议的职能部门或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与区管理服务中心明确是否暂停项目交易的后续工作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向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通过网上信息或书面形式确认交易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经区管理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后可立即恢复其参与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