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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寿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寿县人民政府 | 2023-03-30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八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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