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精神,经研究,款列“212080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目,请各县(市、区)按《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和《中共南平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百镇千村”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委振兴组〔2021〕3号)要求,统筹安排各种渠道的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绩效目标由省委乡村振兴办统一下达,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