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2号各镇人民政府,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常熟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的落户登记管理,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在职干部调动、人才引进、宗教教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2)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材料、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常熟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支撑,《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常政通〔2020〕8号)自《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