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扶持的单位应先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认定,第六条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实施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生物医药重大产业项目企业,第十八条申请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通过一致性评价、被列为参比制剂、已上市药品临床重大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注册证书资助的单位,应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分别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或《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新兽药注册证书》相关材料,第二十条申请本章企业研发创新资助所涉及产品的批件、证书的核准签发时间应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申请药品注册证书、通过一致性评价、被列为参比制剂、已上市药品临床重大变更、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新兽药注册证书资助的单位应签订相关承诺书,补贴具体核算标准为:补贴金额=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关产品的年度营业收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相关产品的年度营业收入计算方式:如相关证书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且在《实施意见》兑现年度内获得,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补贴,(三)相关产品的年度营业收入计算方式:如相关产品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且在《实施意见》兑现年度内纳入国际市场准入许可,企业申请交易补贴的并购项目须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完成并购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生物医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实施意见》实施后设立,(三)申请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将相关活动方案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本实施细则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或个人补贴资金的申请。